为了保障辩护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的职责,法律赋予了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
1、辩护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行使辩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3、辩护律师庭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凭此,了解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5、辩护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6、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申请延期审理;有权对公诉人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提出异议,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有权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有权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反驳控诉,也有权与公诉人、代理人相互辩论。
7、有权经被告人同意,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获取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将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辩护律师,以便其根据指控,准备应诉;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辩护义务:
1、辩护律师必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合法地办案。律师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积极调查取证,按时出庭辩护,力求尽职尽责。不能只收钱不办事或者轻易拒绝辩护。
3、对于在诉讼活动中知晓的国家政治、经济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4、认真遵守法庭规则,认真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在法庭辩论中要尊重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恶语伤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对方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