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费属合理支出违约方是否全额赔付
1、合同违约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属于合理的支出,是否由违约方承担,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一般由违约方承担。
2、合同违约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条件如下:
(1)、在涉案合应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合同没有约定、交易风险自负为由,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2)、律师费不能畸高,应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或执行回款按比例进行支付。故一般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法院应予以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律师费一般由谁承担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谁请律师谁付费,但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仍有一些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将由败诉方来承担律师费。
1、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权益常常被侵害,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规定了某些由单位保管的资料该由单位来举证,单位败诉时也该由单位来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案件中涉及的第三人对案件有明显过错行为的,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费用。
3、著作权纠纷案及侵权案(比如商标侵权)等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也就是说,律师费算在赔偿金里由败诉方来支付。
4、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索赔律师费,比如说当债务人已经还钱但借条未收回时,债权人拿着借条提起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被告债务人(已还完债务)的律师费就应该算在赔偿金里由败诉方来支付。
5、债务纠纷案可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简单的说,就是债务人到了应还债的时候没有如约还债,债权人为了讨债提起了诉讼,债权人所花费的律师费就应该依法由债务人来承担。
6、不正当竞争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这是商场上应用比较多,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卧底”窃取对手单位的商业机密等行为。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8、其他合法的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比如说双方签订有协议,如果由于某一方的毁约而产生纠纷打官司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