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关系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都从事经济活动,但票据可以多次转让,有的是不记名票据,不需要交税。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获得一定的金额。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汇票的全部权利,表现为:
(一)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和付款,也可以背书转让汇票给他人。
(二)汇票被退票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背书人、其他已经在汇票上签名的背书人甚至出票人追缴,直至被兑付或者付款。
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票据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票据,无权再次转让,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姓名”或者“付给+ 被背书人姓名”的,不得转让。
记名背书:必须由银行或该公司作出,而且大部分背书都交给了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很少使用。将保险单证制作成记名背书,是指在保险货物脱离危险后,保险单证的受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主张赔偿。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无需背书。被保险人需要转让海运提单的,保险单据应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也就是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有时可以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做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只在票据上签名,不写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票据通过交付转让。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第一转让人签字后,可以在市场上多次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流通过程中不需要在汇票背面注明其他受让人和受让人。
背书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背书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字,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
(1)必须保证汇票被承兑或支付给所有后来取得汇票的人,包括被背书人。
(2)在他签署票据之前,必须保证以前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和受让人的背书人的签名是相互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