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可以去会见对方的证人,但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有些情况,还必须经公诉、审判机关的同意。
二、
(一)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二)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三)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牢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三、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二)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